引注就是你引用别人的资料时,必需注明资料的来源.包括资料的作者名、书名或期刊名称、页码、出版单位、年月日等.或者说你要列出参考文献.然后列出参考文献。引注的原则:1、引注以必要为限;
2、引注应是已发表之文献,引注未发表文献应征得相关权利人之同意;
3、引注应保持被引注话语之原貌;
4、不得曲解原作之观点;
5、引注有修订本作品,应以修订本为引注对象(研究原作者学说演变者除外);
6、引注应当有明确标志;
7、引注应以注释准确地显示被引注作品之相关信息。
引注就是引用别人的资料时,必需注明资料的来源.包括资料的作者名、书名或期刊名称、页码、出版单位、年月日等。
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删除部分内容,删除的地方使用省略号;为了强调,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对部分文字加上着重号或者变换字体;为便于读者理解,作者对引用内容可以用夹注的方式作出解释。
做删除、强调或者解释处理时,应当清晰区分被引原文和作者评注,避免读者对引文原意产生误解。
扩展资料
引注注意事项
正文中提及的外国人名、地名和重要术语,一般读者不熟悉或者容易误解的,第一次出现时,在正文中夹注外文。
众所周知的外国人名、地名和术语,在论述中并不重要的术语,不夹注外文。人名、地名、术语涉及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正文或者脚注中专门辨析、说明的,不使用夹注。较长句子不使用夹注。正文中引用时,两人的姓名全列,作者之间中英文用「与」连接,在括号内,图、表的标题,以及参考文献中,作者之间英文用「」,中文用「、」连接。
引注就是引用别人的资料时,必需注明资料的来源.包括资料的作者名、书名或期刊名称、页码、出版单位、年月日等。
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删除部分内容,删除的地方使用省略号;为了强调,作者在原文引用时可以对部分文字加上着重号或者变换字体;为便于读者理解,作者对引用内容可以用夹注的方式作出解释。做删除、强调或者解释处理时,应当清晰区分被引原文和作者评注,避免读者对引文原意产生误解。
什么时候要引注:
1·如果是直接引用别人著作中的话的话在引用的时候都要标注出来,可以用脚注(标注在每页页底),也可以用尾注(总地标注在文章最后)。
2·如果没有直接别人书中的话,而是参考了别人的观点,就不用在文中直接标出来,一般就是在文末列一个参考文献的索引列表,只要是你写论文时参照了的文献都可以列出来。当然,如果你参考的文献很多的话就列出主要的就好了。
写论文总要援引文献。它可能是一个观点,一个法条或者案例,一些统计数据等。读者对这些文献可能有兴趣,想做延伸阅读,也可能心生疑窦,想去查核一番。这时,作者就有义务交代一下文献的出处。
文献出处本来可以在正文里写。学术论文翻译但现在法学论文援引文献的地方往往很多,多到几十上百处;如果把所引文献及其出处都放在正文,正文就显得冗杂,读起来疙疙瘩瘩。为此采取了一个办法:把一般的文献连同其出处统一放到页脚或者篇末,不是极其重要的文献不在正文中标明。这样,正文部分就干净利索了。
就整个学术产业来说,规范的引注也有诸多好处。
首先,读者可以根据引注信息追寻学术发展的脉络。找到一篇引注充分的论文,就知道了前人研究的状况;再根据所援引学术文献中的引注,就可以了解更早时期的研究状况。依此追溯,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整个知识谱系就逐渐浮现,知识积累的阶梯也清晰可辨,观点思路的分歧也容易澄清。
其次,规范的引注有利于建立有效的学术评价机制。一篇论文有多少价值、有多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根据这篇论文的被引频次来衡量。[30]在这个基础上,一份刊物的学术水准、一名学者的学术成就、一个教师群体的学术创新能力,也可以根据其所发论文的被引频次来衡量。[31]虽然被引频次作为衡量指标也有一些缺点(例如,不同学科的情况差异就很大),但它相对客观,因为被引频次是学术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
最后,论文的引注也为分析一个学科、一个时期的学术研究状况提供了依据。苏力、成凡等学者通过对法学引证的统计,对中国当代法学研究的状况做过很有意思的分析。[32]我曾经统计过1993-2005年《行政法学研究》所发文章中引用域外文献(外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情况,发现引用域外文献的比例高达40%,这些文献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分布差异很大;而所引用的外国文献基本上为二手资料,援引原始文献(不包括专门介绍外国法的文章)的只占引用外国文献总数的4.5%。[33]引用文献的情况反映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特点和缺点。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