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其中,需要全部住户填报的短表,只包括人口基本状况的项目,同时,在全部住户中会抽取10%来填报长表,包括所有短表项目外,还需填报人口的经济活动、婚姻生育和住房等情况。
扩展资料:
通过普查获得这些数据,主要是为了结合政策的制定的需要,比如说是这个学校和卫生机构这种布局,比如说是我们儿童和老年人这种服务设施的这个建设,还有我们道路的建设,都要依据这些丰富的人口数据来做决策的。所以这些人口普查信息是跟我们每个人都是有关系的,跟我们的生活是息息相关的。
据了解,我国的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通过人口普查,可以全面查清我国人口数量、结构、分布这些重要的信息,能够准确把握人口变化的趋势性特征,特别是将为科学制定“十四五”规划提供重要的人口信息支持。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入户登记填报工作正式启动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研究决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间,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成的人口普查机构(以下简称普查机构),负责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
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开展人口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
第七条 人口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人口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九条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简称普查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人口普查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十三条 人口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以户为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 人口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完成户口整顿工作,并将有关资料提交本级人口普查机构。
第十六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应当划分普查区,普查区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为基础划分,每个普查区划分为若干普查小区。
第十七条 每个普查小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员,负责入户登记等普查工作。每个普查区应当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导员,负责安排、指导、督促和检查普查员的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入户登记。
第十八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第十九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可以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借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社会招聘。借调和招聘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公民作为志愿者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条 借调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工作岗位。
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单位支付。
第二十一条 普查机构应当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二条 人口普查登记前,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应当绘制普查小区图,编制普查小区户主姓名底册。
第二十三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第二十七条 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第二十八条 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进行数据处理,并按时上报人口普查资料。
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普查资料的管理、开发和应用,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咨询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
第三十三条 人口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数据不得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进行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的依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资料、编造虚假人口普查数据的;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违法公布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人口普查违法行为失察的。
第三十五条 普查机构在组织实施人口普查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执行普查方案的;
(二)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规定报送人口普查资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人口普查资料毁损、灭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
普查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行人口普查任务,予以通报,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人口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各界对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等人员的普查内容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军队有关部门规定。
交通极为不便地区的人口普查登记的时间和方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口数,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的资料计算。
台湾地区的人口数,按照台湾地区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资料计算。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是中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人口问题是中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问题,是关系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始终是中国实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政府坚持不懈地在全国范围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经过30年的艰苦努力,中国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把生育水平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历史性转变,成功地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对稳定世界人口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国政府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将人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努力使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相适应。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召开人口、资源、环境工作专题座谈会,统筹考虑,协调部署,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法律、倡导、经济、行政等多种措施综合治理和解决人口问题,把发展经济、开展计划生育、普及教育、提高健康水平、消除贫困、完善社会保障、提高妇女地位、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等紧密结合起来。2003年,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和综合协调,更加科学地制定和实施人口发展规划。2004年初,中国政府组织多学科的专家学者,正式启动了“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对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的变化趋势及其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相互影响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的研究。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已经提出了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将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本强国的人口发展战略思路,为科学制定国家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2006年2月9日,中国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提出未来十五年的人口目标是将人口数量控制在十五亿以内。其在人口与健康领域确定的发展思路之一,即是控制人口出生数量,提高出生人口质量。重点发展生育监测、生殖健康等关键技术,开发系列生殖医药、器械和保健产品,为人口数量控制在十五亿以内、出生缺陷率低于百分之三提供有效科技保障。
另三个发展思路包括:疾病防治重心前移,坚持预防为主、促进健康和防治疾病结合。研究预防和早期诊断关键技术,显著提高重大疾病诊断和防治能力;加强中医药继承和创新,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以中医药理论传承和发展为基础,通过技术创新与多学科融合,丰富和发展中医药理论,构建适合中医药特点的技术方法和标准规范体系,提高临床疗效,促进中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研制重大新药和先进医疗设备。攻克新药、大型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和释药系统创制关键技术,加快建立并完善国家医药创制技术平台,推进重大新药和医疗器械的自主创新。
纲要称,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效防治重大疾病,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和全民健康水平,迫切需要科技提供强有力支撑。为此,该纲要还将“安全避孕节育与出生缺陷防治”、“心脑血管病、肿瘤等重大非传染疾病防治”、“城乡社区常见多发病防治”、“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发展”、“先进医疗设备与生物医用材料”等,确定为人口与健康领域科技发展的优先主题。
从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来看,中国人口的现状如下:
一、人口数量
2005年年末全国总人口为13075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768万人。全年出生人口1617万人,出生率为12.40‰;死亡人口849万人,死亡率为6.51‰;自然增长率为5.89‰。
2005年人口主要构成情况
单位:万人
庞大的人口数量一直是中国国情最显著的特点之一。虽然中国已经进入了低生育率国家行列,但由于人口增长的惯性作用,当前和今后十几年,中国人口仍将以年均800-1000万的速度增长。按照目前总和生育率1.8预测,2010年和2020年,中国人口总量将分别达到13.7亿和14.6亿;人口总量高峰将出现在2033年前后,达15亿左右。
受20世纪80年代-90年代第三次出生人口高峰的影响,在2005年-2020年期间,20岁-29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将形成一个高峰。同时,由于独生子女陆续进入生育年龄,按照现行生育政策,政策内生育水平将有所提高。上述两个因素共同作用,导致中国将迎来第四次出生人口高峰。
庞大的人口数量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多方面影响,在给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的同时,也给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等诸多方面带来沉重的压力。
我国于2005年底开展了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这次调查以全国为总体,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次总体,采取分层、多阶段、整群概率比例的抽样方法。最终样本单位为调查小区。这次调查的样本量为1705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31%。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过调查工作人员的艰苦努力,调查的各项任务已基本完成。
二、人口素质
中国政府加大公共卫生事业建设力度,不断提高人口健康素质。平均预期寿命已从新中国成立前的35岁上升到2004年的71.8岁,孕产妇死亡率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的1500/10万下降到2004年的51/10万,婴儿死亡率从新中国成立前的200‰下降到2004年的29.9‰,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从建国初期的250-300‰下降到2004年的28.4‰。传染病、寄生虫病和地方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均大幅度减少。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得到有效的监测和控制,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从总体上讲,中国人口健康素质仍然不高。每年出生缺陷发生率为4-6%,约100万例。数以千万计的地方病患者和残疾人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防治艾滋病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据估计,截至2003年12月,中国现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约84万,2004年疫情处于从全国低流行和局部地区及特定人群高流行并存的态势。
中国政府加快发展教育事业,人口科学文化素质显著提高。2004年,中国普及九年义务制义务教育的人口覆盖率达到93.6%,6岁及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8.01年(其中男性8.5年,女性7.51年),比1990年提高了1.75年;人口粗文盲率(15岁及15岁以上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降少到8.33%,比1990年时下降了7.55个百分点。各种受教育程度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分别为:大学以上占5.42%、高中占12.59%、初中占36.93%、小学占30.44%,受高层次教育的人数大幅度增加,受小学教育人口比重逐步下降。
中国人口科学文化素质的总体水平还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人口粗文盲率大大高于发达国家2%以下的水平;二是大学粗入学率大大低于发达国家;三是平均受教育年限不仅低于发达国家的人均受教育水平,而且低于世界平均水平(11年)。并且,城乡人口受教育程度存在明显差异。2004年,城镇人均受教育年限为9.43年,乡村为7年;城镇文盲率为4.91%,乡村为10.71%。
三、人口结构
从人口年龄结构看,在2004年末全国总人口129988万人中,0-14岁人口为27947万人,占总人口的21.50%,15-64岁人口为92184万人,占70.92%;65岁及以上人口为9857万人,占7.58%。上述数据表明:
第一,当前中国人口社会抚养比较低,劳动年龄人口比重大,劳动力资源丰富,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未来一、二十年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口红利期。但庞大的劳动年龄人口也给就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目前,中国城镇每年新增劳动力近千万,农村剩余劳动力2亿多。并且,劳动年龄人口将保持增长态势。据预测,2016年15-64岁劳动年龄人口将达到峰值10.1亿,2020年仍高达10亿左右。这对就业、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发展事业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二,200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达7%以上,根据国际标准,中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据预测,到2020年,65岁老年人口将达1.64亿,占总人口比重16.1%,80岁以上老人达2200万。中国老龄化呈现速度快、规模大、“未富先老”等特点,对未来社会抚养比、储蓄率、消费结构及社会保障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从人口性别结构看,2004年末男性人口66976万人,占51.5%,女性人口63012万人,占48.5%,总人口性别比为106左右。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升高,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为117,2003年为119,少数省份高达130。为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启动了“关爱女孩行动”,倡导男女平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四、人口分布
从城乡分布来看,2004年末全国城镇人口达到54283万人,占总人口的41.76%,乡村人口为75705万人,占58.24%。近年来,由于积极推进人口城镇化和产业结构升级,实施城市带动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战略,人口城镇化率以每年超过1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采取多种措施和合理规划,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努力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2004年,中国流动人口已经超过1.4亿。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充裕的劳动力,同时也改善了农村的经济状况。按人口城镇化率每年增加1个百分点测算,到2020年还将从农村转移出3亿左右的人口。
与此同时,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体系却严重滞后,亟待完善。庞大的流动迁移人口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构成巨大压力。流动人口就业、子女受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以及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制约着人口的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面临困难。
面对复杂的人口问题,中国政府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不断完善人口政策与方案,用人的全面发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同时,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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